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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校园欺凌治理明确纳入国家基本法律,标志着我国在强化问责、促进校园治理的同时,进一步突出公权力的介入
■在法律底线的刚性约束下,学校须推动校园欺凌治理从“隐蔽”走向“公开”,实现早发现与早干预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将于2026年1月开始实施。其中第六十条明确规定,对“以殴打、侮辱、恐吓等方式实施学生欺凌,违反治安管理”者,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采取相应矫治教育等措施。同时,对学校“明知发生严重的学生欺凌或者明知发生其他侵害未成年学生的犯罪,不按规定报告或者处置的”,除责令整改外,还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处分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
这一立法举措将校园欺凌治理明确纳入国家基本法律,标志着我国在强化问责、促进校园治理的同时,进一步突出公权力的介入。通过适度惩戒的震慑作用,能够破解校园欺凌单纯依靠校园治理的困境,构建集预防和干预于一体的多方协同共同体,推动欺凌治理的立体化、系统化和专业化。
法律介入治理体系的核心效能,首先在于利用惩罚的威慑力与约束力,确立起清晰的行为底线与责任意识。无论是针对欺凌实施者的司法处罚,还是针对学校管理层“不作为”的行政问责,都向社会明确传达了国家对危害未成年人行为的“零容忍”立场。这不仅树立起“欺凌非小事”的社会认知,显著提高欺凌者的违法成本,对所有潜在的欺凌者形成了强大震慑,更在制度层面将学校管理层置于外部监管之下。这种将失职行为纳入惩罚范围的做法,本质上是对学校权力的有效约束和法定义务的明确,确保了法律规定的防范与报告程序不再是一纸空文,而是必须履行的刚性责任。
在法律底线的刚性约束下,学校须推动校园欺凌治理从“隐蔽”走向“公开”,实现早发现与早干预。长期以来,出于维护声誉或考核压力等因素,部分学校倾向于隐瞒或淡化严重欺凌行为,这成为遏制欺凌的一大阻碍。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将问责与学校主管人员的职业前途及法律责任直接挂钩,压实了学校的主体责任,迫使其在面对严重事件时必须打破沉默,及时启动报告程序。更重要的是,这种外部问责机制将增强全体师生对制度和法律的信任,降低了举报的心理成本,促使师生敢于提供线索,在全校范围内形成全员反欺凌的积极氛围。这种由外向内驱动的育人环境转变,正是将欺凌治理从被动的危机公关转变为主动常态化工作的关键转折点。
行政问责带来的强制力并未止步于个案处理,而是进一步倒逼学校建立长效防治机制,实现治理的系统化。要真正落实法律关于“报告与处置”的硬性要求,学校必须从传统的“事后补救”转向“事前预防”。这意味着学校必须建立起包括排查预警、应急处置、专业培训及反欺凌课程在内的完整制度体系。同时,将欺凌问责纳入绩效考核,与校长及教师的晋升评优挂钩,促使学校管理层在人力、物力和财力上保障欺凌预防和心理支持体系建设。唯有如此,校园欺凌治理才不再是一项临时任务,而是内化为学校日常管理和育人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此外,公权力的介入并非单纯为了惩戒,其更深层的意义在于通过“惩罚与矫治”的有机结合,实现对欺凌双方的专业化干预。对学校“不报告”行为的强制处分,实际上为及时干预争取了宝贵的时间窗口。这确保了受害者能在第一时间获得来自法、医、社等外部专业机构的帮助,避免因延误而导致创伤加剧;同时也为司法机关的早期介入提供了前提,有效阻断二次欺凌。这种机制将欺凌事件导入了“法—医—社”专业矫治系统,既让欺凌者付出代价、反思责任,又破解了学校在面对严重欺凌行为时缺乏专业矫治能力的困境,从根本上提升了行为修正与权益修复的有效性。
诚然,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落地仍面临诸多挑战,例如对“严重学生欺凌”及“侮辱、恐吓”等行为的认定标准尚需细化,专业矫治资源及“医—社—家”协同机制也亟待完善。但该法从根本上确立了我国校园欺凌治理“法”与“教”协同的制度框架,为社会公权力介入校园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和明确的行政保障,标志着我国的校园欺凌治理正式迈入了法治化新阶段。
(作者:陈琴,系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基础教育研究所副研究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