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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慧
课程思政旨在凸显课程的价值属性,实现学科逻辑、知识逻辑、价值逻辑以及历史发展逻辑的紧密结合。法学学科思政元素的挖掘,需在把握“德法兼修”培养目的的基础上,坚持科学性与系统性相统一,进而有效地挖掘。
一、把握“德法兼修”培养目的这一基本原则
课程思政的理念是协同育人。落脚到高校法学教学层面,法治人才培养工作,应始终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根本立场,培养德才兼备、德法兼修的法治人才。实践中,存在这样的误区:将课程思政简单地理解为“专业+思政”,而没有正确把握“专业+育人”的课程思政本质。课程思政并不等于简单的“专业+思政”,既不是在64学时的专业课程中拿出8课时讲授思政内容,也不是每节课抽出几分钟来讲思想政治,更不是把专业课程讲成思想政治理论课,而是实现知识教育与价值教育的有机结合。
“德才兼备”“德法兼修”教育理念的推行与我国传统文化中对“德”的要求密切相关,古有“以德配天”的儒家思想熏陶,现有“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新时代社会治理要求,无不彰显“德”字在中华民族心中的深厚根基。法学思政元素的挖掘,要注意把握“立德树人”的这一目的,引导受教育者“明大德”“立大德”,旗帜鲜明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品德教育,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引导其作出正确的价值判断和行为选择,并以此推动法学专业课程思政教学向纵深发展。具体来看,法学专业课程思政教学的目标应当主要集中于价值塑造层面的“立德树人”、能力培养层面的“知行合一”以及教学改革层面的“寓得于教”,三者协调统一构筑法学专业课程思政教学的主要内容。
二、考虑学科差异尊重学科逻辑与规律
课程思政与思政课程虽有联系,但是也存在本质上的不同。课程思政是思政的适当延伸,是以学科专业课程为载体的育人渠道,在传授专业的知识的同时,进行补充性思政教育。课程思政改革要注意寻求学科专业知识点和思想政治教育之间的结合点。
各类课程都内含育人基因和思政资源,且不同课程的思政资源体现出一定的差异性。《高等学校课程思政建设指导纲要》即强调要根据不同学科专业的特色和优势,深度挖掘提炼专业知识体系中所蕴含的思想价值和精神内涵。这就为思政元素的挖掘提供了参考。事实上,思政元素并没有固定的形式模板,从科学维度出发,其需要做到与专业课程的匹配,在遵循学科原本逻辑的基础上实现价值引导、人文情怀和基本原理的衔接对应。
法学专业课程的“思政元素”是保留了法学学科专业课程内容的本质属性的。法学学科本身,有其专业知识的逻辑性与系统性。在对法学专业课程进行思政元素的挖掘时,要注意遵循学科的系统性和学科的知识体系,不能打乱甚至割裂。专业课程、专业学科均有其知识的逻辑性、系统性,因此,在进行课程元素挖掘的同时,不能打乱或者割裂原有课程或者学科的知识体系,需遵循各类课程的学科系统性。思政资源的挖掘,需要立足于本学科,把握法学学科的认知特点,做到对法学学科知识逻辑、学科逻辑、理论逻辑、历史逻辑、实践逻辑的深入理解与研究,从科学维度出发,其需要做到与专业课程的匹配,在遵循学科原本逻辑的基础上实现价值引导、人文情怀和基本原理的衔接对应。而不能将思政元素强加于法学专业课程,牵强附会。
课程思政教育更倾向为一种隐性教育,侧重隐性思政元素的利用。隐形教育的核心是指教育是在一种不知不觉地影响和潜移默化的状态下进行。过于突兀的思政元素,可能会造成思政元素与课程内容的割裂,不利于加强学生的认知接受程度。课程思政过程中要注意避免出现因所挖掘的思政元素不科学导致课程思政内容游离于知识体系之外,无法有效融入教学的情况。
课程思政改革过程中思政元素的挖掘,是要在法学专业原本就蕴含的知识理论中提炼出价值基因和文化底蕴,而不是在专业知识传授中创造出新的思想。
当前在部分高校法学课程思政过程中,存在部分学生对思政元素“不买单”的情况。大学生群体尤其是法学学生具有强烈的自主意识,不会盲目机械地接受授课教师施加的作用和影响。之所以出现这一情况,原因之一是教师挖掘选取的思政元素超出学生的认识预期。因此,思政元素的挖掘要充分考虑本专业学生的心理特点、认知水平与接受规律,否则容易在教学融入时出现弄巧成拙的局面。
三、践行思政元素挖掘的系统性协调性原则
思政元素的挖掘,要注意系统性与协调性考虑。思政元素具有多元性的特点。法学学科每门课程,如法理、宪法、刑法、民法等,都存在着不同形式、不同种类的思政元素,并且因为课程的差异,呈现出多样性特点,我们要善于发现不同课程蕴含的思政元素。但是当前法学思政元素的挖掘,普遍存在着思政元素挖掘的碎片化、零散化问题,往往一般教师只关注一门课、一节课的思政元素挖掘,没有从学科整体维度实现体系构建。各思政元素之间,并非独立、各自为政的关系,而是需要互相支撑与促进。课程思政元素的挖掘需基于学科基础呈现出体系性特征。思政元素的挖掘,不是单一某一课程的挖掘,需要上升到学科的整体高度,在立足于整体法学学科的基础之上对法学学科内的思政因素进行系统挖掘,实现从法学“单一课程”到法学“学科”体系转变,注意明确思政元素之间的逻辑关系,构建较为系统完整的内容体系结构。进而加强对法学学科思政元素的系统性把握,形成较为系统的价值观,避免思政元素的过度重复,不断优化完善和创新整合思政元素内容结构,进而实现法学课程思政效能的整体提升。
统筹推进思政课程与课程思政建设是目前的教育方针。思政课程是显性教育,课程思政是隐性教育,二者同向同行,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课程思政改革中思政元素的挖掘,不仅要注意实现与专业课程的协调统一,还要注意避免与思政课程内容的重复和泛化问题。具体来说,一方面,要注意课程与思政的协调性。法学学科课程思政中的思政元素挖掘,要注意思政元素与课程的融合衔接性,实现有机协调。思政元素的挖掘,要注意把握法学的特色,既注意挖掘通用的思政元素,要注意挖掘法学学科的特色思政元素。在法学课程思政改革中,要注意搭建起法学专业知识与思政元素的内在联系,促进专业知识与思政元素的有效深度融合,在提升专业技能知识的同时,实现理想信念层面的精神指引。另一方面,要注意思政课程与课程思政的协调性。专业课程思政元素挖掘的一个前提,是思政课程的内容进行系统地深入研究,避免出现二者内容重复甚至是冲突的问题,进而切实增强专业课程思政的针对性和效能。此外,还要注意把握好思政元素的度,避免思政泛化,把握隐性思政教育的特质,不能为了挖掘而挖掘,法学专业教学需要以其法学学科专业基础知识传授与能力培养为主,在此基础上,适当挖掘融入思政元素,如此才能更好地发挥课程思政的整体作用,实现价值塑造、知识传授和能力培养融为一体。
【本文系中国高等教育学会2022年课题:法学继续教育课程思政建设推进研究(22JX0418)研究成果】
作者系湖南工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