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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调整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实施办法
高职分类招考类别从30类调整为12类
中国教育报-中国教育新闻网讯(记者黄星)日前,福建省教育厅印发《关于调整福建省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面向中职学校毕业生)实施办法的通知》,对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面向中职学校毕业生)实施办法作出调整。
福建提出,坚持“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评价方式,以中等职业学校学业水平考试(以下简称中职学考)成绩和职业技能赋分的成绩作为学生毕业和升学的主要依据。推进“岗课赛证”融合,引导职业学校学生积极参加职业院校技能竞赛,学习多项职业技能,考取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专项职业能力等多种证书,实现一专多能。拓宽中职学生上升通道,将中职学考的合格性考试和等级性考试合并,同时减少高职分类招考类别,给予中职学生充分选择空间,打破考生报考类别限制。高职分类招考类别从原来30类调整为12类,考生可从12个高职招考类别中任选1个类别进行考试,专业基础知识考试科目为所选择类别对应的科目。
福建明确,各中职学校(含技工学校)根据考生中职阶段获取的各类技能证书(证明)情况,分等级进行成绩认定,为学生职业技能赋分,不再组织全省统一职业技能测试。考生取得的职业技能证书、技能竞赛证书或学校职业技能测试类别需与报考的招考类别相关,方可赋分。考生取得多本技能证书(证明)的,成绩就高赋分,满分200分,不重复计分。职业技能赋分成绩由考生建档单位录入,并对准确性负责。
中职学考和职业技能赋分的成绩将作为中职学生毕业和升学的主要依据。中职学校依据中职学考成绩,结合本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对学生进行毕业资格认定,成绩未达毕业要求的,由所在学校自行组织补考;高职院校、应用型本科院校招收中职毕业生,依据中职学考和职业技能赋分的总成绩,参考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